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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的 #新聞短打 我們把焦點拉回美國,德州州長艾伯特 (Greg Abbott) 5月簽署的「心跳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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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的 #新聞短打 我們把焦點拉回美國,德州州長艾伯特 (Greg Abbott) 5月簽署的「心跳法案」在9月1日正式上路,引發全美激辯。

所謂的「心跳法案」,直接文意是「禁止醫師協助孕婦,在偵測得到胎兒心跳的情況下墮胎」,即使是亂倫、遭姦成孕等情況亦不允許,僅有出現緊急醫療危險者,才能在向當局報告後施行引產。通常胎兒在受孕後6週齡時會開始有心跳,因此此一禁令將會以「禁止懷孕六週以上的婦女尋求墮胎」的形式執行,堪稱全美最嚴格。

這項法案之所以引發爭議,主要有兩個面向。第一是這項法案包含「賞金獵人」規定,允許德州普通市民起訴違反「心跳法案」者,包含違反法案執行墮胎的醫生或醫療院所。

據民間組織美國民權聯盟 (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) 表示,成功起訴者將可獲得一萬美元的賞金,且這項賞金將由被告支付,等於變相鼓勵市民加入反墮胎陣營,對有可能提供墮胎諮詢的醫療院所進行起訴。美國民權聯盟擔心,寒蟬效應將會讓需要墮胎諮詢的婦女必須離開德州,才能獲得醫學幫助。

第二則是這項「心跳法案」未能就不同週次的胎兒,分別訂立有醫學根據的不同規範,與1973年美國最高法院作出的「羅 vs. 韋德 (Roe v. Wade)」判決出現衝突。近50年來各州多次制定嚴苛的反墮胎法案,均被最高法院以違反 Roe v. Wade判決為由,裁定法案失效。

Roe v. Wade 判決認為,尚未出生的胎兒並不屬於美國憲法定義的「人」,因而對墮胎權與胎兒的保障,並非完全傾向胎兒,而需視母體與胎兒的狀況,來制定不同的規範:受孕後12週以內的胎兒因無法在母體外獨立存活,母親應可自行決定是否要繼續妊娠。

至於12至24週齡的胎兒,因其獨立生存的機率上升,乃至於24週以後幾乎可獨立存活,對胎兒的保障應該升級。在這個基礎上,各州可以由州議會立法規範墮胎,但仍應有醫學上的合理依據,才能平衡母親的身心健康與胎兒的生命權。

但隨著前總統川普 (Donald Trump) 任內任命了三名大法官,尤其是關鍵自由派金斯伯格法官 (Ruth B. Ginsburg) 由保守派的巴雷特法官 (Amy Barret) 取代後,美國最高法院的保守派對自由派人數,已經從雙方具備微妙平衡的5:4,滑向保守派佔優的6:3。

這也反映在這次民間團體向最高法院提出的禁制令上,最高法院並未如先前的其他同類案件一般,在德州的「心跳法案」生效前就將之禁止,而是以5:4,保守派佔優的比數,否決民間團體申請的禁制令,讓德州「心跳法案」得以施行。

除了德州「心跳法案」,美國最高法院也將在近期聽審密西西比州的類似法案。這項法案禁止懷孕15週以上的婦女墮胎,除非有醫學上緊急情況或胎兒嚴重畸形。這將是最高法院大法官做出更替後,首次實質審理墮胎相關案件。

目前相關爭議已經在全美延燒,民主黨陣營普遍認為此次德州心跳法案過關,將摧毀 Roe v. Wade 判決建立起來的婦女自主權防火牆。另一方面共和黨則有意見認為,拜登政府強打此一法案是要轉移阿富汗失利的焦點。至於力推心跳法案的保守派,則對反墮胎陣營的勝利表示歡迎。

但無論口水戰打的如何,未來美國最高法院針對密西西比以及德州墮胎法案的判決,勢必會如同 Roe v. Wade 判決一樣,影響美國數個世代的婦女以及他們的胎兒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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